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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月1日实施

作者: | 来源:山东优秀企业家网 | 发布时间:2010-11-30


    11月29日上午,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我省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将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我省重要标志性建筑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建筑的设计图要作专门的抗震审查,超限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新条例规定,重要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公众意见。对超适用高度、超适用结构类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超限建筑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建筑工程报市审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杨焕彩在26日的条例宣贯会上表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否则将对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从源头上遏制修改设计违规施工行为,规定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若确需修改,修改单位应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后的施工图须重新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此外,条例还规定总包企业分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只能将部分专业或者非主体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业务再分包。民用住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人防、抗震设防、防雷、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视、通讯等专业设计,应与该建设工程统一委托勘察、设计,不得分别发包。

责任编辑:山东优秀企业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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